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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等与北京申格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北京申格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北京德嘉投资管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异6号申请变更人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699号。法定代表人孟线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耀宗,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4号。负责人王荣,行长。被执行人北京申格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八号楼三门一层。法定代表人于长山。被执行人北京德嘉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八号楼三门一层。法定代表人于长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宣武支行)依据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2)宣民初字第4038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北京申格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申格经济公司)、北京德嘉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德嘉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03)宣执字第01546号案件立案执行。现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信投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河北信投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信投公司申请撤回变更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心阳审判员  沈 杰审判员  李玉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