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香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545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因涉嫌犯伪造、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2月21日被湖南省华容县公安局临时羁押,同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杨,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5)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李杨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检察机关于同年12月11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2016年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同案犯樊力波(已判刑)进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制作假证使用的电脑、打印机、证件半成品等设备转让给樊力波,同时介绍贩卖假证人员某某(已判刑)与樊某某,尹兆辉为获取非法利益,散发伪造假证的广告信息,招揽欲购假证者并与之联系,再将制假信息交给樊力波,由樊力波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田园小区10号楼703室根据上述信息制作假证,樊力波将制成的假证以每本50元的价格贩卖给尹兆辉,再由尹兆辉贩卖给购证人。樊力波先后通过尹兆辉销售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1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1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1本(以上三本证件均尚未卖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1本(以150元价格卖给赵郑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我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樊力波(已判刑)欲进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从同乡处购得的制作假证使用的电脑、打印机、证件半成品等物品以1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樊力波,同时介绍贩卖假证人员某某(已判刑)与樊某某,尹兆辉为获取非法利益,散发伪造假证的广告信息,招揽欲购假证者,并将制假信息交给樊力波,由樊力波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田园小区10号楼703室根据上述信息制作假证,通过尹兆辉贩卖给其他购证人。樊力波先后通过尹兆辉制售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1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1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1本(以上三本证件均尚未卖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1本(以150元价格卖给赵郑欣)。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华容县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过程。扣押的伪造证件机器照片、扣押清单证明赃物情况。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同案樊力波、尹兆辉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将制假设备卖给樊力波并帮助尹兆辉、樊力波互相联系的事实。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辨认笔录证明尹兆辉、樊力波均指认刘某某系转卖制假设备给樊力波并介绍尹兆辉到樊力波处制售假证的人。被告人刘某某的当庭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帮助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客观,应予采纳。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云龙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逯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