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素芳与付祖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芳,付祖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22-1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芳被执行人:付祖壬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祖壬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素芳借款736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004元。但被执行人付祖壬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祖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1818040101028987750账户上的存款102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