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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素芳与付祖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芳,付祖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22-1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芳被执行人:付祖壬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祖壬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素芳借款736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004元。但被执行人付祖壬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祖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1818040101028987750账户上的存款102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