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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杜兰明诉被告涿州市恒基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兰明,涿州市恒基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64号原告杜兰明,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杜兰奎,住北京市,系原告弟弟。被告涿州市恒基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翠娟,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涿州市。原告杜兰明诉被告涿州市恒基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杜兰明提供的被告涿州市恒基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不准确,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兰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朝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建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