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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吴强与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348号原告吴强,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高艳,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吴强诉被告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的过程中,被告高艳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叶 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