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吴强与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348号原告吴强,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高艳,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吴强诉被告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的过程中,被告高艳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叶 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