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6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于信堂与刘林厚、宋世英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信堂,刘林厚,宋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6514号原告:于信堂,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隋啸剑,系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林厚,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宋世英,女,1976年7月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受理了原告于信堂诉被告刘林厚、宋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初字第651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