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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梅阳金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梅阳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住所地湖口县双钟镇大岭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3206-3。负责人吴世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梅阳金,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梅阳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款额34664.38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34664.3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已登记查封被执行人梅阳金名下的赣G×××××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但无法找到该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6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