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宁海华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海县岔路镇干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华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海县岔路镇干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2781号原告:宁海华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陈蒙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海县岔路镇干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海县岔路镇干坑村。法定代表人:陈林余,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华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岔路镇干坑村民委员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华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海华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华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爱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