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0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尚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利给尔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尚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给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016号之一原告上海尚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红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鲲,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利给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列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欣皓,上海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昕,上海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尚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利给尔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尚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尚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国民代理审判员 黄梦云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