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30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59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工作,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