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龙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桂杰、高忠柏非法采矿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龙刑初字第00163号公诉机关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云水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峰),男,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乡木营子村*组。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朝龙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牟振云、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装载机、翻斗式自卸卡车(大翻车)、筛子等设备,在属于凌河保护区范围的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北三家村十家河景区内,非法大量开采建筑用砂。经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鉴定,被采砂石资源量59329.06立方米,价值总额人民币266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记账本,证人吴某某、焦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矿产资源破坏鉴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大量开采建筑用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刁占相人民陪审员  苏 欣人民陪审员  乔雅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