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3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付玉英与曹桂丽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英,曹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3476号申请执行人付玉英,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宁城县天义镇天北社区居委会*组。被执行人曹桂丽,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忙农镇西箭村*组。申请执行人付玉英与被执行人曹桂丽侵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城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曹桂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桂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桂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桂丽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桂丽在中国银行宁城支行账号为155639061993内的存款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执行员 王明军执行员 冯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