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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黄某某,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谢某某,男,194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台湾人,住台湾花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谢某某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仲渊审 判 员  庞俊洁人民陪审员  林 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楚楚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