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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刑强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侯封勤故意伤害的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封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5)介刑强决字第1号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机构太原市精神病医院。被申请人侯封勤,男,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山西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同年12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分局释放,次日被送至山西省太原市精神病医院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现仍在该院住院治疗。法定代理人高某,女,汉族,系被申请人侯封勤之妻。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介刑强决字第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侯封勤进行强制医疗,同年12月16日,太原市精神病医院向本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建议对侯封勤解除强制医疗。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太原市精神病医院向本院提请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并提供了侯封勤的解除强制医疗评估报告,会诊意见内容:精神检查,意识清晰,接触好,言语切题,思维内容流露好,目前关系妄想消失,自知力恢复。在病房生活自理,对治疗配合,与医护人员可自如交流,与同寝室病友可融洽相处。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建议解除强制医疗。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侯封勤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强制医疗人侯封勤解除强制医疗。二、责令高某对侯封勤严加看管和医疗。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如���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审 判 长  常 娥审 判 员  郭建辉人民陪审员  李向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