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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希久诉关国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希久,关国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6号原告周希久,现住望奎县。被告关国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希久与被告关国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希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周希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希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希久负担。审判员  刘凤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