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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3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严峻与淮安市九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玲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峻,淮安市九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玲,王清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3399号原告严峻,男,汉族,1978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808085817,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光明西街7号。被告淮安市九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温馨小区5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叶玲,该公司经理。被告叶玲。被告王清于。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峻与被告淮安市九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玲、王清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峻负担。审判员  杨明辉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