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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兰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郁章强与庞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章强,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1379号申请执行人郁章强。被执行人庞超,临沂市易兴交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兰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郁章强与与被执行人庞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庞超的工资性收入30万元(每月应为被执行人保留生活必需费用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