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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邓某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2刑初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来到本市众森红谷一品别墅区27栋101室,盗得被害人谢某某5瓶白酒(无法估价)。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保利高尔夫花园意大利庄园1322号入户盗窃,未盗得财物。后被告人邓某某于同月14日再次进入上述房内盗得被害人沈某某2条软中华香烟(经鉴定,每条价值650元),上述香烟被邓某某以1100元的价格销售,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赌博。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保利高尔夫花园莱茵长堤B0710E房内,盗得被害人王某6瓶茅台酒(经鉴定,每瓶价值998元)。同年7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再次进入房内盗得4瓶茅台酒(经鉴定,每瓶价值998元)。上述赃物被其以5000元的价格销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5年6月8日15时至次日10时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保利高尔夫花园莱茵长堤710房,盗得被害人伍某某一箱(共12瓶)茅台酒(经鉴定,每瓶价值998元)、两条典藏金圣香烟(经鉴定,每条价值850元)和一条中华香烟(经鉴定,每条价值650元)。上述赃物被邓某某以9100元的价格销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保利高尔夫花园瑞士风华C0306C2房内盗得一瓶矿泉水(无法估价)。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来到红谷滩新区保利高尔夫花园英格兰堡盗得被害人秦某家中两件石头摆件(无法估价),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某、谢某某、伍某某等人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印鉴定书,被告人邓某某抓获经过及身份证明,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606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某某实施第二次入户盗窃时,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盗窃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玉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