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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茌平信发铝制品有限公司与宝丽恒通(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信发铝制品有限公司,宝丽恒通(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378号原告:茌平信发铝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谱,董事长。被告:宝丽恒通(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凤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信发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丽恒通(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宝丽恒通(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