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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4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小凤与王少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凤,王少杰,张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407-2号申请执行人郭小凤,女,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少杰,男,42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春林,男,43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郭小凤申请执行王少杰、张春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少杰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工资账户xxxxx的存款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为xxxxxy。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