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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海与梁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梁明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李海,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梁明江,男,汉族,1986年3月2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梁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