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8664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武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松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