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以本院(2015)莱州民重初字第1号和(2014)烟民四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存款3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艾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