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臧贻泉与宋军、李素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贻泉,宋军,李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1387号申请执行人臧贻泉。被执行人宋军。被执行人李素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1354号民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臧贻泉与宋军、李素兰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宋军、李素兰在高密农村商业银行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宋军工资款xxx元、李素兰工资款xxx元,共计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