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何远文、郭健、张芫铮赌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远文,郭健,张芫铮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4刑初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远文,男,1977年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梓潼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潼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同年8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郭健,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武宁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宁波市,同年8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芫铮,曾用名张桂林,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武宁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7日投案,同日被宁波市,同年8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1月4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远文、郭健、张芫铮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立君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远文、郭健、张芫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何远文、郭健、张芫铮在共同经营的本市江东区民安路495号金爵台球棋牌室内,提供场地聚众赌博,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一万元左右。另查明:被告人何远文于2014年7月23日在该棋���室内被抓获;被告人郭健于2014年7月31日在本市江东区白云宾馆内被抓获;被告人张芫铮于2014年8月7日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远文、郭健、张芫铮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俞某,4、刘某,叶某,4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银行卡交易记录、物证银行卡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远文、郭健、张芫铮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远文、郭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芫铮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何远文、郭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芫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远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郭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张芫铮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何远文、郭健、张芫铮的非法获利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庾泳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贝琼奕?PAGE??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