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7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7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个体。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察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苏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某某在察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苏某某在察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