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郝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郝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47-1号原告:陈某。被告:郝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某。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山推大厦*楼。原告陈某诉被告郝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郝某驾驶的鲁A×××××轿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郝某驾驶的鲁A×××××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来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