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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4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邢玉娥与俞国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邢玉娥,俞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451-4号申请执行人:邢玉娥。被执行人:俞国英。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字第2451号邢玉娥诉俞国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俞国英名下有位于慈溪市XXXX的房地产一处,本院予以司法拍卖,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邢玉娥受偿1163532.5元,尚有839467.5元及利息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俞国英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4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