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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3号原告:刘某甲,女,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平原县人。委托代理人:韩东东,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平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兴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