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3号原告:刘某甲,女,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平原县人。委托代理人:韩东东,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平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兴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