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郑桂玲、冯俊毅等与冯洪路、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桂玲,冯俊毅,冯俊涵,冯洪路,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121号申请执行人郑桂玲。申请执行人冯俊毅。申请执行人冯俊涵。被执行人冯洪路。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君谊大厦2号楼32层整层和第31层02、03单元。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桂玲、冯俊毅、冯俊涵与被执行人冯洪路、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