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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特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葛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特字第127号申请人杨某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杨某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杨某丙,****年**月**日出生。被申请人葛某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申请宣告葛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三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年岁已大,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需要别人照顾,已丧失行为能力,为此,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杨某甲为葛某某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丈夫已经去世,三申请人系葛某某之儿女,其陈述属实,被申请人葛某某患有阿尔采末氏痴呆,认知能力严重受损,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委托青岛市某某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鉴定,结果为1、阿尔采末氏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葛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杨某甲为葛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玺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