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徐俊诉江恩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恩广。上诉人徐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3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徐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慧审 判 员 陈 敏代理审判员 许鹏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彦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