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二厚生、袁振义与魏小平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二厚生,袁振义,魏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27号申请人吴二厚生,男,汉族,1939年8月11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袁振义,又名袁三,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魏小平,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吴二厚生、袁振义因与被申请人魏小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20.5万元,要求1、对被申请人魏小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0.5万元);2、对被申请人魏小平的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元存的车及现金5000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二厚生、袁振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魏小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0.5万元);二、对被申请人魏小平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三、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刘元存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燕晋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