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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2民初0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周黎明、丁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周黎明,丁香,周斌,胡根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2民初00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范新宇。被告周黎明,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丁香,女,1981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周斌,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胡根香,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周黎明、丁香、周斌、胡根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