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68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岑文道与卢文钿、周夏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岑文道,卢文钿,周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815-2号申请执行人:岑文道。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文钿。被执行人:周夏杰。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6815号岑文道诉卢文钿、周夏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卢文钿、周夏杰应支付岑文道17426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550.00元、执行费19826.00元。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夏杰持有的上海格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800000股的股权,但暂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慈执民字第68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