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肖泽耀与彭全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泽耀,彭全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第75号原告肖泽耀,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个体户,住安福县。被告彭全香,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泽耀与被告彭全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泽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泽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泽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泽耀负担。审判员 颜建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相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