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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9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9101号原告李一×。被告李二×,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第一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唐××(系被告之母),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房管局职工。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立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一×,被告李二×的法定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一×诉称,由于工作岗位调动,原告工资由原来每月人民币3811元降低至每月不足3000元,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尚未将38万元给付原告,致使原告生活困难,现有收入无力维持正常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将给付被告的抚养费用降低至每月600元。原告李一×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15)滨汉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用人民币1000元。2.工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工资收入情况。被告李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虽然工作调整,但是原告工资足以支付被告的抚养费用,此外,原告经营美容院,还有其他收入,原告经济并不困难。被告之母每月收入2000余元,还要偿还房屋贷款,经济上不宽裕,若降低抚养费不能保证被告正常的生活、学习所需。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二×除庭审辩称外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7月7日经本院以(2015)滨汉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判令婚生女即本案被告随被告法定代理人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用人民币1000元。原告提交的工资证明显示2015年12月原告工作岗位调整,调整后每月应发工资4030元,应扣保险公积金774.32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现原告以岗位调动工资下降为由,要求抚养费用由每月人民币1000元降至6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着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原告的经济收入、被告实际生活所需和本地区基本生活标准予以确定,现原告提交的工资证明不足以反映原告的实际收入,对于原告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立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 宁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馨提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