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0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东风建筑队与宽甸世标林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东风建筑队,宽甸世标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2267号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东风建筑队。被执行人宽甸世标林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东风建筑队与被执行人宽甸世标林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宽民一初字第03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宽甸世标林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东风建筑队工程款2650元,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宽民一初字第030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柏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