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汤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汤某。被告:肖某。原告汤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汤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菊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