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某某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6月30日生,汉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无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永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