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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欣荣与姜正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欣荣,姜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3229号申请执行人周欣荣。被执行人姜正军。周欣荣与姜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欣荣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姜正军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正军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欣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正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322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