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红伟与王凤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伟,王凤霞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张红伟,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王凤霞,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定州市。原告张红伟诉被告王凤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伟、被告王凤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红伟诉称,2012年8月被告委托原告加工马夹,拖欠原告加工费6000元。2012年10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6000元。被告王凤霞辩称,原告提供的欠条是我写的,但款已经给付了原告,我已不欠原告加工费。我和原告之间的加工合同是从2012年8月份开始的,当时原告给我加工两批活,一批活是加工马夹,马夹是提一次货给一次加工费,当时原告刚开厂说没钱买线,我预付了原告600元,2012年8月底9月初我从原告处提马夹时又付了一部分钱,原告给我打了“棉马夹434件已结完”的条子。第三次给原告结了2000元、第四次结了2000元、第五次结了540元。另一批活是给外贸加工的儿童上衣,我给外贸交货时因为加工的衣服有毛病,外贸扣了2200元,当时给原告说等他把其他活做完了,再一次性对账结清,于是2012年10月23日我给原告写了欠红伟加工费6000元,因帐未结,外贸扣2200元,把账对清一次性结完的���条。因为我委托原告的加工活原告没有全部完成,2012年11月底我到原告家催,让原告给我写了证明我的货在原告家的条子,2012年12月原告及其妻到我家要钱,和我丈夫起了冲突,当时因为原告的妻子怀孕快临产了,我就把钱给了原告,原告给我打了收6340元的条子,当时说马夹帐以后再算,之后我几次找原告要货,原告没有做,2013年元旦我又跟原告说做活,原告答应了,至今仍是没有做。条子上加上回4600元,是原告第三次收我2000元、第四次收2000元、第五次收540元,因收款时没有打收条,所以补的收条。之所以写成了4600元,是因为没有记清准数。我和原告对对帐,就知道我已经不欠原告钱了。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原告委托被告加工了马夹及外贸儿童上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加工费问题,2012年10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张红伟加工费6000���整因帐未结外贸扣2200元整把帐对清一次性结完陆仟元整2012年10月23日王凤霞”。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按欠条中写明的6000元支付加工费,被告以原告出具的:“棉马夹434件已结完张红伟”、“收到6340张红伟加上回4600元张红伟”抗辩,称所欠原告加工费已结清,可以与原告对对帐。经询问原告,原告表示不能对帐。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6000元,提供的欠中写明“因帐未结,外贸扣2200元,把帐对清一次性结完”,庭审中经询问原告是否能对帐,原告表示不能。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是附条件的,只有双方对帐之后才能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数额,在不能对帐的情况下,本院无法判断。另外,被告提供的原告出具的“收6340张红伟加上回4600元张红伟”的条子,未注明出具的时间,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收的是哪笔货的加工费,被告是否仍欠原告6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加工费6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红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淑惠审 判 员  解立辉人民陪审员  朱玉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东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