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金良与被执行人范恒盛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良,范恒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8号申请执行人肖金良,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游敏,女,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范恒盛,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申请执行人肖金良与被执行人范恒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恒盛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正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