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方守丰,王立冬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讷刑初字第378号关于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盗窃一案的审理报告一、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冬,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1********,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何家村。2009年10月12日因盗窃罪被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4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次日由讷河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讷河市看守所。辩护人朱晓宝,黑龙江萧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守丰,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68********,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新兴村。2009年10月12日因盗窃罪被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与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八千元,2015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次日由讷河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讷河市看守所。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讷检公诉刑诉〔2015〕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冬及其辩护人朱晓宝,被告人方守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案件的侦破和揭发情况2015年7月24日15时许,讷河市刑侦大队接到讷河市居民解楠报案称:当日14时50分许,自己将车停放在讷河市南二道街后下车办事,回到车中时发现放在车中的手提包被盗,包中有自拍神器等物品,现金7500余元,涉案价值四万余元,要求处理。接到报警后,讷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调查。2015年7月29日得知犯罪嫌疑人方守丰、王立冬二人在五大连池意图作案,当日18时许在五大连池市中心商场附近将王立冬、方守丰抓获。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24日6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讷河市福利旅店附近处,方守丰发现被害人梅雪停放在此的黑NL45**号伊兰特牌轿车,并告诉王立冬车内有包,王立冬用小锤子将车门玻璃砸碎,将包(价值人民币100元)及包内SX610HS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OUK1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盗走。赃物被丢弃。2、2015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讷河市欧美陶瓷商店附近处,王立冬发现被害人解楠停放在此的黑BN00**号路虎牌轿车未锁,王立冬拉开车门,盗走一个手提包(价值人民币6,000元),包内有人民币7,500元、卡西欧自拍神器(价值人民币8,300元)、迪奥香水(价值人民币400元)。赃款被挥霍,赃物被丢弃。案发后,赃款返还被害人。3、2015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预谋盗窃摩托车,二人至讷河市地税家属楼小区,发现被害人刘彦权停放在楼下的蓝色钻豹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共同将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发还被害人。4、2015年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依安县鼎香源饭店附近处,发现被害人杨旭停放在此的黑A928**号宝马牌越野车,方守丰负责看人,王立冬将车玻璃砸碎,将车内装有人民币1,300元的挎包盗走。赃款被挥霍,赃物被丢弃。5、2015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依安县地税局附近处,发现被害人吴鹏停放此处的迈腾牌轿车,王立冬将车门窗玻璃砸碎,将装有人民币600余元的单肩包盗走。赃款被挥霍,赃物被丢弃。6、2015年7月25日0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依安县金鼎小区内,发现被害人王巍停放在小区内的黑BSR1**号尼桑牌轿车,方守丰将车门玻璃砸碎,将放在车内的人民币80元盗走。赃款被挥霍。7、2015年7月25日2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克山县农业银行,发现被害人栾宇停放在院内的黑B50D**号本田牌轿车,王立冬将车门玻璃砸碎,将装有人民币8,000元的包盗走。赃款被挥霍,赃物被丢弃。8、2015年7月25日5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拜泉县人民医院附近处,发现被害人杨铁刚停放在此处的黑BW88**号雅阁轿车,王立冬将车门玻璃砸碎,将装有人民币24,000元的单肩包盗走。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返赃,赃物被丢弃。9、2015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明水县洪韵KTV附近处,发现被害人张宇停放此处的黑A27O**号丰田霸道牌越野车,二人将车门玻璃砸碎,将装有人民币8,000元的手提包盗走。案发后,部分赃款返还被害人。10、2015年7月29日3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拜泉县鑫海花园小区,方守丰在小区门口接应,王立冬将被害人刘志锐停放在小区内的吉AP22**号大众牌轿车门玻璃砸碎,将车内5盒长白山香烟(价值人民币80元)盗走,将被害人张学武停放在小区内的津GZQ1**号别克凯越牌轿车门玻璃砸碎,将车内一条云烟(价值人民币240元)盗走。赃物灭失。11、2015年7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北安市黑8台球厅附近处,发现被害人陈超停放在此处的黑N525**号宝马牌轿车,王立冬将车门玻璃砸碎,将放在车内的人民币6,500元盗走。案发后,部分赃款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共同作案11次,盗窃价值共75,640余元。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不辩解。被告人王立冬的辩护人提出,王立冬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妻子将赃款全额退还公安机关,使被害人的损失降到最小,望对其从轻判处。五、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理由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24日6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讷河市福利旅店附近处,方守丰发现被害人梅雪停放在此的黑NL45**号伊兰特牌轿车,并告诉王立冬车内有包,王立冬用小锤子将车门玻璃砸碎,将包(价值人民币100元)及包内SX610HS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OUK1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盗走。赃物被丢弃。2、2015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讷河市欧美陶瓷商店附近处,王立冬发现被害人解楠停放在此的黑BN00**号路虎牌轿车未锁,王立冬拉开车门,盗走一个手提包(价值人民币6,000元),包内有人民币7,500元、卡西欧自拍神器(价值人民币8,300元)、迪奥香水(价值人民币400元)。赃款被挥霍,赃物被丢弃。案发后,赃款返还被害人。3、2015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预谋盗窃摩托车,二人至讷河市地税家属楼小区,发现被害人刘彦权停放在楼下的蓝色钻豹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共同将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发还被害人。4、2015年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依安县鼎香源饭店附近处,发现被害人杨旭停放在此的黑A928**号宝马牌越野车,方守丰负责看人,王立冬将车玻璃砸碎,将车内装有人民币1,300元的挎包盗走。赃款被挥霍,赃物被丢弃。5、2015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依安县地税局附近处,发现被害人吴鹏停放此处的迈腾牌轿车,王立冬将车门窗玻璃砸碎,将装有人民币600余元的单肩包盗走。赃款被挥霍,赃物被丢弃。6、2015年7月25日0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依安县金鼎小区内,发现被害人王巍停放在小区内的黑BSR1**号尼桑牌轿车,方守丰将车门玻璃砸碎,将放在车内的人民币80元盗走。赃款被挥霍。7、2015年7月25日2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克山县农业银行,发现被害人栾宇停放在院内的黑B50D**号本田牌轿车,王立冬将车门玻璃砸碎,将装有人民币8,000元的包盗走。赃款被挥霍,赃物被丢弃。8、2015年7月25日5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拜泉县人民医院附近处,发现被害人杨铁刚停放在此处的黑BW88**号雅阁轿车,王立冬将车门玻璃砸碎,将装有人民币24,000元的单肩包盗走。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返赃,赃物被丢弃。9、2015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明水县洪韵KTV附近处,发现被害人张宇停放此处的黑A27O**号丰田霸道牌越野车,二人将车门玻璃砸碎,将装有人民币8,000元的手提包盗走。案发后,部分赃款返还被害人。10、2015年7月29日3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拜泉县鑫海花园小区,方守丰在小区门口接应,王立冬将被害人刘志锐停放在小区内的吉AP22**号大众牌轿车门玻璃砸碎,将车内5盒长白山香烟(价值人民币80元)盗走,将被害人张学武停放在小区内的津GZQ1**号别克凯越牌轿车门玻璃砸碎,将车内一条云烟(价值人民币240元)盗走。赃物灭失。11、2015年7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到北安市黑8台球厅附近处,发现被害人陈超停放在此处的黑N525**号宝马牌轿车,王立冬将车门玻璃砸碎,将放在车内的人民币6,500元盗走。案发后,部分赃款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共同作案11次,盗窃价值共75,640余元。二被告人依法扣押的人民币48700元及摩托车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于2015年7月30日在五大连池市中心商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讷河市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1)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方守丰、王立冬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的事实。及扣押物品、返还被害人款物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宝荣证实,我丈夫王立冬给我17000元钱,他说是帮助朋友要账挣的钱,让我保存起来。我同意将17000元进行返赃,以减轻我丈夫的罪行。2、证人邱孟双证实,方守丰是我儿子,前一段时间回家给我12000元钱,都是100元票面的,他没说从那弄得钱。我同意将钱返还给被害人,以减轻方守丰的罪行。3、证人王志富证实,我是王立冬的父亲,王立冬没给过我钱。也没有往家里拿过什么东西。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梅雪、解楠、刘彦权、杨旭、吴鹏、王巍、栾宇、杨铁刚、张宇、刘志锐、张学武、陈超的陈述,证实自己驾驶的车辆玻璃被砸,放在车内的物品及钱款丢失的事实。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的供述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一致。五、鉴定意见讷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讷价鉴字[2015]第59号关于数码相机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拜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拜价鉴(刑)字[2015]50号、56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格情况。六、现场勘验材料讷河市、克山县、依安县、明水县、北安市、拜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材料,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七、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六、需要说明的问题1、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双井派出所证明,方守丰现住呼兰区双井街道新兴村,该人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2、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双井派出所证明,王立冬现住呼兰区双井街道何家村,该人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七、处理意见和理由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王立冬、方守丰盗窃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均系主犯。二被告人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大部分缴还被害人的损失,可从轻判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判决如下:合议庭意见一、被告人王立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方守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王立冬、方守丰违法所得人民币24040元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审 判 长 李绍娟审 判 员 张 贤人民陪审员 朴英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裴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