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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建伟彩票、奖券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建伟,王丽红,李洪萍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建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鸿容,云南孙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红,女,汉族。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洪萍,女,彝族。再审人申请陈建伟因与被申请人王丽红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洪萍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建伟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购买彩票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事实不清。李洪萍赊购彩票的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陈建伟不应承担;2、被申请人明知李洪萍没有购买能力,仍然给其赊销大量彩票,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其赊销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不应得到法律支持;3、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洪萍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一审法院在陈建伟未到庭的情况下作缺席判决,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剥夺了被告人的辩论权利,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李洪萍欠王丽红购买彩票款57294元属实,但欠款系李洪萍、陈建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李洪萍、陈建伟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亦不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一、二审认定涉诉的彩票款57294元为李洪萍、陈建伟的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洪萍、陈建伟共同偿还并无不当。关于程序问题,经审查,本案一审开庭经过合法传唤,申请人陈建伟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缺席审理,二审进行书面审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陈建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建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建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向 颖审判员 韩顺平审判员 尹继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