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靖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卜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靖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又名田某甲,男,1995年11月3日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靖县。2015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靖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3月28日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靖县。2015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靖县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男,1997年2月7日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靖县。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卜某某,男,1995年8月6日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靖县。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玉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23时许��在永靖县刘家峡镇皇钻88慢摇吧内,被告人崔某某因琐事与仲某某发生争执,崔某某遂叫来被告人田某某等人,在皇钻88慢摇吧门口处,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卜某某等人用棍棒、拳脚对仲某某进行殴打,后田某某等人逃离现场,仲某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经永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仲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崔某某、卜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牟某某、王某等证言、被害人仲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卜某某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卜某某有自首情节,其余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各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法庭对各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是崔某某让王某给田某乙打的电话,田某乙叫他们去的皇钻88慢摇吧;是崔某某先动手打了仲某某;其过去问时,因仲某某骂了他,才用棍打了两下。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23时许,在永靖县刘家峡镇皇钻88慢摇吧内,被害人仲某某与被告人崔某某等人发生言语冲突,崔某某以为仲某某要打他,就让王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被告人田某某、赵某��、卜某某等即携带两根木棍、一根钢管赶到。后仲某某在皇钻88慢摇吧门口打电话时,牟某某与仲某某发生争执,后牟某某打了仲某某一巴掌,踢了几脚,仲某某遂跑向慢摇吧楼道,被正在下楼的崔某某朋友拦住,被告人崔某某与卜某某等人将仲某某进行殴打,卜某某所持木棍在楼道打折。随后田某某等人将仲某某拉出门口,田某某、赵某某分别持木棍和钢管对仲某某进行殴打,崔某某、卜某某等人脚踏仲某某。后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卜某某在逃离现场时分别将木棍和钢管丢弃。当晚,仲某某被他人送往永靖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仲某某伤为左侧第9、10、11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侧血气胸、脾脏损伤。经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仲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3月16日,被告人崔某某、卜某某向永靖县公安局投案。4月25日、26日,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分别被抓获。2015年5月至6月,四被告人及王某等共计向仲某某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其中,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卜某某分别赔偿2000元、4000元、9000元、9000元。仲某某对被告人等均表示谅解。王某等人被永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2月10日23时许,仲某某向永靖县公安局报案,称当晚他在永靖县刘家峡镇皇钻88慢摇吧喝酒时,崔某某等人与其发生矛盾,后崔某某等人将其三根肋骨打折,请求查处。永靖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25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卜某某作案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被抓获及被告人崔某某、卜某某投案情况。4、永靖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实:仲某某左侧第9、10、11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侧血气胸、脾脏损伤。5、收条及谅解书证实:仲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至6月3日共计收到崔某某等人赔偿款6万元,其中崔某某赔偿9000元、卜某某赔偿9000元、田某某赔偿2000元、赵某某赔偿4000元。仲某某对各被告人及参与打架的其他人员均表示谅解。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永靖县公安局对殴打仲某某的王某等其他人员进行了治安处罚。(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经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指认,本案现场为永靖县刘家峡镇川西路的皇钻88慢摇吧门前。经被告人崔某某辨认,确认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卜某某均为案发当晚殴打仲某某的嫌疑人。(三)视听资料经播放皇钻88慢摇吧门口案发当晚监���录像,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卜某某均认可案发时殴打了仲某某。(四)证人证言1、证人罗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10日下午,他与崔某某等八、九个人在金歌坊KTV给崔某某过生日。22时许,又去皇钻88慢摇吧喝酒,期间,其听崔某某说对面坐的一帮人中的小伙子要打崔某某,崔某某就打电话叫人帮忙,具体叫谁不清楚。一会儿后,听说那个小伙子在楼下,他们就到楼下,崔某某叫来了七、八个人,牟某某向那个小伙子说了两句话,先在那个小伙子脸上扇了一巴掌,身上踏了一脚,然后崔某某及崔某某叫来的人都开始打那个小伙子,叫来的五、六人拿着铁棒和木棒乱打,其他的人拳打脚踢。牟某某和赵某某拿的都是铁棒,还有两人也拿着铁棒,另两人拿着木棒,他们都朝那个小伙身上乱打。其也对那个小伙子乱踏乱踢、还跳着在那个���伙子身上踏了一脚。铁棒跟暖气管一样粗,长约一米到一米五,木棒是拖把棒,长约一米。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10日,崔某某叫其给崔某某过生日。21时许,其与崔某某等人去皇钻88慢摇吧玩。23时30分许,崔某某叫其到楼下,见一帮人吵来吵去,后看见一个人往皇钻88慢摇吧楼梯口跑去,随后被其他人抓住,踏翻在地,周围几个人都上去打,其也踏了两三脚,脚被崴后就出了门口。后那个被打翻在地的人被拉到门口外,十几个人围着打,其中有两三个人拿着棒子朝那人身上打了好几下,打在什么位置没有看清,还有人用木棒在身上捣,其也过去踏了两脚,打了四五分钟后再没打。其离开时那个人还躺在地上。3、证人王某证言证明:与崔某某等十几人去皇钻88慢摇吧喝酒,期间,其和崔某某、牟某某去上厕所时,被一个不认识的人拍���一巴掌,后来崔某某打电话叫人,给谁打的不清楚。他们下楼后在门口处,见牟某某在上厕所时拍打他们的那个人脸上打了一巴掌,那个人往楼梯口跑去时,被崔某某的朋友们堵住,并将那人踏倒在地,拳打脚踢,后将那人拉到门口,赵某某拿铁棍在那人腰部打了几下,一个穿黑色皮夹克的人也拿着棍子往那人身上、腰上打了几下,还有一个人拿棍子也朝那人身上打,其他人对那人拳打脚踢,打了两分钟后再没打。其朝那人屁股上也踏了几脚。拿钢管的人中有田某甲。部分人是崔某某叫来的,牟某某也叫来了几个人。当时那人喝醉了,拍打他们的原因不知道。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5年2月10日23时许,崔某某因过生日打电话叫他到皇钻88慢摇吧,坐了一会儿后,其下楼在慢摇吧门口处,见十几个人围着在打一个躺在地上的人,其中赵某某拿着一根银白色的自来水钢管往那人身上打,还有两个人手里拿着棒子朝那人身上打着,其他人对那人拳打脚踢,崔某某、卜某某朝那人身上踏了几脚,打了五六分钟后再没打。拿棍子的几个人是后面叫来的。被打倒的那人没有还手。5、证人牟某某证言证明:其和崔某某、卜某某、孔某某、王某等人在皇钻88慢摇吧喝酒时,孔某某被人在头上摸了一把,过了一会,崔某某就说摸孔某某的那个人要打他们,问其怎么办,其让崔某某自己决定,后崔某某就让王某给赵某某打电话,叫赵某某等人把东西(钢管和棍子)拿过来。后来那个摸了孔某某头的小伙下楼了,同时赵某某等人也到了,他们都跟着下了楼,下楼后罗某某给其指了一下人,其就上去打了一拳,踢了几脚。田某甲、赵某某、崔某某、卜某某、王某、田某乙等都动手打了那个人。田某甲、赵某某、卜某某手里拿��棍子。跳舞时为什么发生的矛盾不清楚,是崔某某说那人要打他们。6、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10日23时许,在皇钻88慢摇吧玩时,他们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发生矛盾,过了一会,见一起喝酒的人都下楼了,其下楼看见崔某某等在殴打一个人,其劝崔某某等不要打了,但没人听。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当晚田某甲叫其出去,到了皇钻88慢摇吧门口,田某甲上了楼,让他们在下面等,后田某甲又下了楼,路边一个人在打电话,不知道是谁先动手打了那个人,动手的人有田某甲、牟某某、卜某某、崔某某,殴打那个男子时,田某甲当时手里拿了一根钢管,其他人有没有拿凶器没有看见。参与的约有30人,动手的有几人其不知道。其也参与了打架。8、证人孔某甲证言证明:仲某某被打时其不在现场,其从楼上下来后见仲某某躺在地上,就和一起下来的几个人打出租车将仲某某送到了县医院,并借用别人手机打电话报了案。(五)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仲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2月10日晚,其与十几个朋友到皇钻88慢摇吧喝酒,23时30分许,其在慢摇吧门口打完电话准备上楼时,被人从后面抓住拉下楼梯,几个小伙子围着他打,后来又被几个持钢管的小伙子,把其从地上翻过来又打了一顿,打完后那伙人就跑了。打架的原因其不清楚。当天晚上与那伙人没有发生矛盾,最多就是在跳舞时,可能不小心碰上了。只记得当时被一个小伙子拉过去打了一巴掌,后被一群人围着打。被打倒在地后,其双手抱头,如何被打的不清楚。是孔某甲等将他送到了医院,并报了案。(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2月10日晚,我和赵某某、田某乙、卜某��、还有叫不上名字的两人,在永靖县刘家峡镇骇客网吧上网时,王某给田某乙打电话,田某乙就把手机给了赵某某,在电话里王某给赵某某说,牟某某和崔某某在皇钻88慢摇吧被人打了,随后我们就拿着木棍、钢管去了皇钻88慢摇吧,在慢摇吧楼下我们把木棍和钢管放在一辆白色轿车下面,上楼去找牟某某和崔某某,上去后我们没有喝酒,坐了一会就下楼了。下来时,在慢摇吧门口有一名年轻人在打电话,牟某某就和那男子吵了几句,然后打了那男子几下,那个男子就向慢摇吧楼道跑去,牟某某说了一句拉下来,这时后面下来的人就把那个男子从楼梯上拉了下来,在楼梯口打了一会,然后我把那个男子从楼梯口拉到外面,我们一群人冲上去殴打那个男子。我当时拿着木棍殴打那个男子左腰部,赵某某拿着钢管也打了左腰部,卜某某拿了一根木棍好像打了一下,就把木棍打断了,然后就没有打,其余的人没有拿凶器,都用拳脚殴打那个男子。我和卜某某的木棍是从骇客网吧拿的,赵某某的钢管是从九龙KTV拿的。拿钢管、木棍的目的就是为了打架。打架的原因是那个男子拍了一下牟某某他们,我们去了以后那个男子刚好在楼下打电话,牟某某就和那个男子吵了几句,然后就打起来了。打完架后我将木棍扔到了黄河。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2月10日晚,我和田某甲、卜某某、田某乙等人,在永靖县刘家峡镇骇客网吧上网时,王某给田某乙打电话,田某乙就把手机给了我,在电话里王某说,牟某某和崔某某在皇钻88慢摇吧被人打了,接完电话后我们就拿着木棍、钢管赶去皇钻88慢摇吧,我们过去后就把木棍和钢管放在皇钻88慢摇吧门口旁边的一辆轿车下面,上楼去找牟某某和崔某某,我们没有喝酒,坐了一会就下了楼,在慢摇吧门口见一名年轻人在打电话,牟某某就和那个男子吵了几句,然后打了那个男子几下,那个男子就向皇钻88慢摇吧楼道跑去,牟某某说了一句拉下来,这时后面下来的人就把那男子从楼梯拉了下来,在楼梯口打了一会,然后田某甲就把那个男子从楼梯口拉到外面,我们一群人冲上去殴打那个男子。我当时拿着钢管殴打那个男子的左腰部,田某甲拿着木棍也打了左腰部,卜某某拿了一根木棍好像打了一下,就把木棍打断了,然后就没有打,剩下的人没有拿凶器,都用拳脚殴打那个男子。我的钢管是从九龙KTV拿的,田某甲和卜某某的木棍是从骇客网吧拿的。拿钢管、木棍的目的就是准备在打架时用。殴打的原因是那个男子拍了一下牟某某他们。我们去了以后那个男子刚好在楼下打电话,牟某某就和那名男子吵了几句,然后就打起来了。我当晚拿的是一��铁棍,打完架后,将铁棍扔进了吊桥边的黄河。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2月10日23时许,我与朋友牟某某、王某、罗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在皇钻88慢摇吧喝酒,后我跳舞时,一个不认识的人过来给我说了一句话,那个人又给我朋友孔某某说了,孔某某给我说那个人要打我,我就让王某去给赵某某打电话,叫赵某某过来。十分钟后,田某某、赵某某、卜某某、田某乙等人到了皇钻88慢摇吧,我上厕所回来时王某叫我下楼,那个不认识的人在慢摇吧门口打电话,他朝楼上跑时,被谁拉住了,我上前踏了他几脚,我们一起的人殴打那个人,其中赵某某持钢管殴打,田某某、卜某某持棍殴打,除王某甲外其余人都拳打脚踢。4、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崔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叫我们去皇钻88慢摇吧帮忙打架。在打架现场,赵某某拿着铁棍往那人的腰部、身上打了,田某甲也拿着木棍往那人的腰部、身上打了,其他人拳打脚踢。我拿着木棍,长约五十厘米,和擀面杖一样粗,木棍被楼道折断后我再没有用,用右脚在那个年轻人肩部踢了四五脚。木棍在走时被扔到刘电园餐厅门前了。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与仲某某产生矛盾后,未能冷静处理,即纠集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卜某某等人逞强,随意殴打仲某某成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永恩审 判 员  周光胜人民陪审员  金和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维宝附据以裁判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loz1loz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