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5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曾明与安徽豪威光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安徽豪威光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5074号原告:曾明,居民。被告:安徽豪威光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许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明与被告安徽豪威光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曾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曾明承担。审判员 霍晓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小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