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5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立新与巨通货站、于明月、陈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新,巨通货站,陈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303号原告张立新,女,,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宋海燕,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通货站,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经营者陈起,自然情况同被告陈起。被告于明月,女,,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陈起,男,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立新诉被告巨通货站、于明月、陈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立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邮寄送达费80元,财产保全费591元,计1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立新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