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王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0)郸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当时公安机关未抓获同案犯,被告人王x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后经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侦查得知被告人王x参加了抢劫犯罪,经过审讯,被告人王x如实供述了其参加抢劫的犯罪行为。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郸检公(诉)建字(2015)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张永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