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法执字第0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洪峰申请执行周和义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峰,周和义,罗素琴,河南和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法执字第00202-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峰,男,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大王镇冯佐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11282197903170516委托代理人陈永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和义,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往灵宝市长安路南五街坊**栋***号。身份证号码411223196405050031被执行人罗素琴,女,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系周和义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河南和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城东工业集聚区经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和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洪峰与被执行人周和义、罗素琴、河南和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洪峰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23.57433万元,本院已立案受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为便于案件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洪峰与被执行人周和义、罗素琴、河南和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林审判员 霍 丽审判员 王明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青 搜索“”